1.申辦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需檢附以下文件,至本所開立規費繳納單並繳費後申請:
一、申請書乙份(檢附繳費收據)。
二、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申請人非本人者,請另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如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等)。
六、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2.前開土地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審認。
3.前開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應檢具本證明書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向稅捐主管機關申請,並由其依法准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