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需檢附以下文件,至本所開立規費繳納單並繳費後申請:
一、申請書一份(檢附繳費收據)。
二、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申請人非本人者,請另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如農舍合法使用執照、建築執照或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等)。
六、申請土地屬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等,請填寫於使用分區欄,並應檢附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七、申請土地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者,應另檢附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出具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五款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