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及開發單位自評表一份,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
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申請各項設施之相關規定及限制,請自行參照附表之規定申請。
二、經營計畫,需詳述農業經營概況,包括栽培作物種類、栽培週期、產量、銷路等。
三、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但申請畜牧設施者,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ㄧ。
五、設施立面圖,應繪製包含前、後、左、右立面圖及俯視圖。平面設施如曬場、農路等免附。
六、土地使用同意書,需所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日、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例如既有存在之合法農舍及農業設施等,檢附相關合法之執照及農業設施容許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