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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八德區公所

綜觀本規範全部條文之規定,其要點約可歸納為下列七項:

   (一)立法目的:乃使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能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以提升政府清廉形象。其法律位階屬職權命令或行政規則;其性質為具有法規範效力的公務倫理準則。
   (二)適用人員:以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為範圍,即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但不包括未兼行政職務之公立學校教師。原僅限 行政院及所屬人員,但因得準用之故,所以幾乎包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其範圍雖不若國家賠償法與刑法之廣,但就人事法規言之,已屬廣義之範圍。
  (三)行為規範:主要係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分際,不過與執行職務無涉,但與錢財等利益有關,且涉及公務員官箴形象者,亦包括在內。此一規範,使得公務員除純屬個人的事項外,幾乎所有行為都受到約束,亦即公私可能混雜的領域,亦在限制之列。
   (四)規範事項:以金錢財物之利益為規範標的,但亦兼及非直接涉及利益之事項,前者如受贈財物、兼任他職、應邀演講、座談、評審(選)、金錢借貸、擔任 保證人等;後者如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出入場所等。其中最具體的規定為一般人社交往來,不得超過市價新臺幣(以下同)三千元之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而同一年 度內來自同一來源者以一萬元為限;受贈財物之市價不得超過五百元,如係多數人之饋贈,其市價總額在一千元以下。又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 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五千元;如有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二千元。
  (五)規範客體:主要限制公務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之往來,包括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之間,具有業務往來、指揮監督、費用補(獎)助等關係,或正在尋求、進行或已 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或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影響之情形。公務員不限於本人,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 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或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者,亦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六)處理程序:公務員遇有與其職務有 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饋贈,除未超過前述五百元及三千元標準,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外,原則上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 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饋贈,除親屬或經常交往的朋友外,市價超過三千元者,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 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如因公務禮儀,或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而有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時,應先簽報 其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者,其處理程序亦同。
  (七)懲處規定:採概括規定方式,明定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