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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桃園市原住民族弱勢家庭資訊設備補助要點
發布單位:
人文課
分 類:
原住民相關表件
發布日期:
112-01-09
截止日期:
113-01-08
詳細內容:
「112年度桃園市原住民族弱勢家庭資訊設備補助」,自今(112)年1月10日起受理申請,至11月30日或本年度經費用罄時停止受理。
一、依據桃園市原住民族弱勢家庭資訊設備補助要點辦理。
二、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六、申請本補助,應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依據桃園市原住民族弱勢家庭資訊設備補助要點辦理。
二、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申請人具原住民身分,但申請人獨力扶養未成年原住民子女者,不在此限。
(二)戶內一人以上為國民小學至大學之在學學生。
(三)年滿20歲,設籍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戶內,自受理申請日起向前推算實際居住本市連續達1年以上,且最近1年內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滿183日者。
三、補助之資訊設備項目如下:(一)電腦主機及顯示設備(含平板電腦及筆記型電腦)。
(二)電腦軟體。
(三)其他電腦周邊硬體設備。
四、補助金額依實際購置之金額經費覈實補助,並不得逾下列金額:(一)低收入戶:新臺幣1萬5,000元。
(二)中低收入戶:新臺幣1萬2,000元。
五、辦理期間:自112年1月10日起至11月30日止,並依受理先後順序辦理審查撥款,若當年度經費用罄時,則停止受理。六、申請本補助,應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不得省略)或註記原住民族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
(三)本市各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五)購買憑證:合法廠商當年度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詳列商品及金額明細,買受人欄位應註明買受人(申請人)名稱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六)補助實物照片。
(七)申請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八)申請人印章。
(九)印領清單。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經通知限期補正文件而逾期未補正。
(二)已受領本要點之補助未滿三年。
八、補助要點及相關申請表單,請參閱附檔。相關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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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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