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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桃園市原住民族弱勢家庭資訊設備補助要點

  • 發布單位:人文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八德區公所

113年度桃園市原住民族弱勢家庭資訊設備補助」,自今(113)110日起受理申請,至1130日或本年度經費用罄時停止受理。

一、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申請人具原住民身分。但申請人獨力扶養未成年原住民子女者,不在此限。

()戶內一人以上為國民小學至大學之在學學生。

()年滿20歲,設籍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戶內,自受理申請日起向前推算實際居住本市連續達1年以上,且最近1年內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滿183日者。

三、補助之資訊設備項目如下:

()電腦主機及顯示設備(含平板電腦及筆記型電腦)

()電腦軟體。

()其他電腦周邊硬體設備。

四、補助金額依實際購置之金額經費覈實補助,並不得逾下列金額:

()低收入戶:新臺幣15,000元。

()中低收入戶:新臺幣12,000元。

五、申請本補助,應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書。

()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不得省略)或註記原住民族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

()本市各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購買憑證:合法廠商當年度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詳列商品及金額明細,買受人欄位應註明買受人(申請人)名稱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補助實物照片。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申請人印章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經通知限期補正文件而逾期未補正。

()已受領本要點之補助未滿三年。

九、補助要點及相關申請表單,請參閱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