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原住民族弱勢家庭資訊設備補助,自每年1月10日起開放受理申請,至11月30日或本年度經費用罄時停止受理。
補助對象:
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1.申請人具原住民身分。但申請人獨力扶養未成年原住民子女者,不在此限。
2.戶內一人以上為國民小學至大學之在學學生。
3.年滿20歲,設籍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戶內,自受理申請日起向前推算實際居住本市連續達1年以上,且最近1年內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滿183日者。
補助項目:
◆電腦主機及顯示設備(含平板電腦及筆記型電腦)。
◆電腦軟體。
◆其他電腦周邊硬體設備。
補助金額:
依實際購置之金額經費覈實補助,並不得逾下列金額:
1.低收入戶:新臺幣1萬5,000元。
2.中低收入戶:新臺幣1萬2,000元。
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不得省略)或註記原住民族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
3.本市各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4.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5.購買憑證:合法廠商當年度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詳列商品及金額明細,買受人欄位應註明買受人(申請人)名稱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6.補助實物照片。(實物本體+型號清晰照片)
7.申請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8.申請人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