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園市原住民族弱勢家庭資訊設備補助」,自今(113)年1月10日起受理申請,至11月30日或本年度經費用罄時停止受理。
一、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申請人具原住民身分。但申請人獨力扶養未成年原住民子女者,不在此限。
(二)戶內一人以上為國民小學至大學之在學學生。
(三)年滿20歲,設籍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戶內,自受理申請日起向前推算實際居住本市連續達1年以上,且最近1年內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滿183日者。
三、補助之資訊設備項目如下:
(一)電腦主機及顯示設備(含平板電腦及筆記型電腦)。
(二)電腦軟體。
(三)其他電腦周邊硬體設備。
四、補助金額依實際購置之金額經費覈實補助,並不得逾下列金額:
(一)低收入戶:新臺幣1萬5,000元。
(二)中低收入戶:新臺幣1萬2,000元。
五、申請本補助,應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不得省略)或註記原住民族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
(三)本市各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五)購買憑證:合法廠商當年度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詳列商品及金額明細,買受人欄位應註明買受人(申請人)名稱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六)補助實物照片。
(七)申請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八)申請人印章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經通知限期補正文件而逾期未補正。
(二)已受領本要點之補助未滿三年。
九、補助要點及相關申請表單,請參閱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