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車危安案例
一、未遵守道路交通法規肇事案件
★案例1:
○○縣政府公務車某日違規停放於禁止臨時停車的紅線上,左後輪壓在黃色網狀線上,造成用路人視線及過往車輛行進路線
受到影響,造成2部機車追撞意外。
研析:公務車執行公務時應停放於合格停車處所,勿妨礙其他車輛進出,以免發生遺憾。
★案例2:
某年11月間〇〇政府環保局杜姓司機駕公務小貨車執行公務,車子突然熄火,他按下臨停雙閃燈,但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在後方30至100公尺處設置故障標誌,等車子重新發動後,一酒駕騎士撞上致死,該名杜姓駕駛經判處業務過失致死罪,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緩刑2年。
研析:應加強行車安全督導,提高駕駛警覺,建立安全駕駛觀念,避免意外發生。
二、駕駛精神狀況不佳肇事
★案例:
○○鄉公所王姓主計主任某年6月12日下午騎乘該公所機車出差,獲友人邀請小酌,傍晚騎車回公所簽退時與1部箱型車發生擦撞,造成右腳受傷,經實施酒測,王主任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8915毫克,經該縣縣府主計處予以懲處。
研析:公務車駕駛因酒駕、睡眠不足等因素肇事,除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外,重則觸犯公共危險罪,亦破壞機關形象,為了駕駛本身與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公務車駕駛應覺察自身健康狀況,若有身體不佳狀況者,應避免駕車。
三、公務車違規私用
★案例:
○○公所呂姓清潔隊長被民眾直擊,多次在假日以公務車載隊上女隊員出遊,遭民眾拍照投訴,。
研析:公務員應在執行公務時才能使用公務車。
四、利用公務車犯法
★案例:
○○關稅局關員盜賣走私魚貨案經基隆地檢署偵辦,發現該局劉姓海關人員勾結私貨倉庫林姓管理員、何姓司機,以「螞蟻搬象」方式A走走私中國香菇至少600台斤,甚至以基隆關稅局公務車作掩護,把贓物扛上公務車公然載出港區變賣圖利。
研析:公務車執行公務使用,對於有司法警察權人員,如以之作為犯罪工具,其所造成的傷害比一般車輛危害來得更大,不僅傷害機關形象,更失去人民信賴,車輛管理單位應嚴加管制車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