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休、退學學生,其肄業學校應於學生離校30日內,締造離校學生緩徵原因消滅名冊,通知戶籍地直轄縣(市)政府或由役男持學校開立之休、退學證明書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辦理廢止其緩徵後,再行進行徵處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