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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建設-公園禁止遛狗,若有違反情形該通知何單位取締? (3304-20100705-00001)

  • 發布單位:桃園市八德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八德區公所

依據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公園並未禁止溜狗,但於溜狗時,需加適當防護措施(如加裝狗鍊)否則將移請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依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處新臺幣二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另如未將寵物之便溺予以清除,將移請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