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 | 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火山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 害、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等災害。 |
災害防救 | 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 |
災害防救計畫 | 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 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 |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 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 |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 指由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計畫。 |
兵役 | 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 |
免役 | 免服兵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役: 一、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 二、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達不適服役標準。 |
禁役 | 禁服兵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役: 一、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二、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 經裁定感訓處分者,其感訓處分期間應計入前項第二款期間。 |
因案緩徵 | 役男如有下列情形,得因案申請延緩入營: (一) 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 (二) 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 經裁定易服社會勞動者。 |
驗退 | 現役役男於入伍30日內因身心疾病不符合服兵役標準,遭受訓單位退訓。 |
退訓 | 現役役男入伍後請假時數超過應受訓時數之八分之一,遭受訓單位退訓。 |
因病停役 | 現役役男於入伍30日後因身心疾病不符合服兵役標準 ,遭受訓/服役單位停止服役。 |
因案停役 | 現役役男於入伍30日後因案移送監獄服刑, 遭受訓/服役單位停止服役。 |
回役 | 停役役男停訓事由消滅後,依規定須回原受訓/服役單位服完剩下役期。 |
妨害兵役 | 役男或役政人員未依法完成兵籍調查申報、體檢或徵集入營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法辦(註:役政人員無故拖延不移送違法役男,亦有刑責)。 |
無故未到 | 即役男無故未體檢或未報到入營。 |
志願服役 | 未役役男/女錄取志願役並於指定時間至新訓單位報到入營服役。 |
志願留營 | 現役役男在役期屆滿後續簽服役。 |
轉服志願役 | 現役軍人軍階晉級(例如:兵→士→軍 ),或退役軍人轉服志願役。 |
短期出境 | 屆滿19歲的未役役男於出境前1個月皆須至役政司官網申請出境核准通知書(註:最多4個月) 。 |
出境就學 | 役男錄取/就讀國外或經教育部認可的中國大學、碩士或博士後,持護照正本、入學許可證明或經驗證在學證明至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出境就學(註:延緩原則大學至24歲 、 碩士至27歲 、 博士至30歲)。 |
在學緩徵 | 凡註冊有學籍的役男,統一由註冊學校於在學緩徵系統,申報暫緩徵集至役男畢業當年度的6月30日。 |
報考大專 | 供欲繼續升學的役男申請,延緩體檢或徵集至20歲當年的11月15日。 |
延徵
| 即延期徵集入營,供已收到徵集令役男申請(註:須符合徵兵規則第29條附件事由及檢附相關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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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緩 | 即延緩徵集入營,供尚未收到徵集令役男申請。 |
暫緩徵集證明書 | 在學役男持徵集令向學校開立的延徵證明,1次可延徵3個月(註:供學校申報在學緩徵)。 |
一般替代役 | 申請資格不限,中簽役男於成功嶺完成基本訓練後選服服役單位。 |
專長替代役 | 須具備相關學經歷或證照,被遴選上的役男可於所選的公家單位服役。 |
宗教替代役 | 役男須經隸屬教會認證及背書,被遴選上的役男均於退輔會服役。 |
體位替代役 | 94年次以後判定替代役體位的役男,均於成功嶺完成基本訓練後選服服役單位 。 |
家因替代役 | 供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並於戶籍所在公家機關單位服役。 (一)家屬均屬:A.65歲以上或未滿15歲 。 B.患有身障 、 重大傷病。 C.15~18歲經教育部立 學校證明就學中 。 (二)育有1名子女或配偶懷孕 。 (三)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障(註:癌症2期以上且核定重大傷病證明者得比照 )。 (四)役男家屬於服役期間,因死亡或身障 ,有撫卹事實。 (五)役男家庭核列為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僅年滿十八歲 之 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
家因補充兵 | 供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並於部隊連續上12天後勤相關知識不出操。 (一)家屬患有重度身障(註:癌症3期以上且核定重大傷病證明者得比照),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 A.65歲以上或未滿15歲。 B.患有身障、重大傷病。 C.15~18歲經教育部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A.育有2名以上未滿12歲之子女。 B.育有1名以上未滿12歲之子女且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 (三)役男家屬於服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身障有撫卹事實,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
體位補充兵 | 83~93年次判定替代役體位的役男,於部隊連續上12天後勤相關知識不出操。 |
提前退伍 |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一)家屬患有重度身障(註:癌症 3期以上且核定重大傷病證明者得比照),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 A.65歲以上或未滿15歲。 B.患有身障、重大傷病 。 C.15~18歲經教育部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 (二)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災害,致全毀,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標準。 (三)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障有撫卹事實。 (四)A.育有2名以上未滿12歲之子女。 B.育有1名以上未滿12歲之子女且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 。 (五)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國防部認定亟需負擔照顧責任。 |
分階段軍事訓練
| 供有學籍的役男申請,並於中籤後分兩年暑假服役(註:第1年會由護送人員護送入營,第2年由役男自行報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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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扶助
| 役男服役期間,凡家庭平均總收入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布當年最低生活費 ,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得依法申請各項生活扶助(註:分甲、乙、丙三級 )。 |
外縣市代檢
| 役男收到體檢通知書時,現居於戶籍地外,無法於體檢日回戶籍地醫院體檢者,得至役政司官網申請跨縣市代辦體檢(註:每家醫院 每個月原則只有10個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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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複檢
| 已判定體判的役男於徵集入營前可持身心疾病之診斷證明書、病歷紀錄及報告,至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公/自費複檢(註:須檢附的證明文件可至役政司官網體位區分標準索引系統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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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檢查
| A.役男於初次體位判定前,由原體檢醫院再安排役男至醫院做專科複檢。 B.申請複檢之體位未定役男,由市府統一安排役男至指定醫院做專科複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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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位未定
| 役男身心疾病尚處治療/回復期,俟期滿後再由市府統一排專科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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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籍調查
| 凡屆齡19歲的役男,均須於當年度10月中至役政司官網線上、公所紙本填寫個人基本資料 ,建立兵籍資料(註:如役男有身障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須先繳交至公所認定是否符合免役資格,如有再函報市府核定)。 |
僑民役男
| 即具有僑民身份的役男,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連續住滿1年或曾有2年每年累積居住逾18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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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出國外役男
| 出境滿2年,遭戶政逕為遷出之役男(註:戶籍所在公所須恢復役男兵籍資料,定期列管追蹤後續出入境情形以及徵處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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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設施 | 指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 |
公墓 | 指供公眾營葬屍體、埋藏骨灰或供樹葬之設施。 |
骨灰再處理設備 | 指加工處理火化後之骨灰,使成更細小之顆粒或縮小體積之設備。 |
樹葬 | 指於公墓內將骨灰藏納土中,再植花樹於上,或於樹木根部周圍埋藏骨灰之安葬方式。 |
殯葬服務業 | 指殯葬設施經營業及殯葬禮儀服務業。 |
殯葬設施經營業 | 指以經營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為業者。 |
殯葬禮儀服務業 | 指以承攬處理殯葬事宜為業者。 |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 | 指當事人約定於一方或其約定之人死亡後,由他方提供殯葬服務之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