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聲請調解應附之證件資料

基本資料

1.自然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受任人請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2.公司行號團體:請攜帶營利事業登記證、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印章(大、小章)。

3.為便於清償,請攜帶受償當事人之存摺影本。

本人無法

到場調解

本人得出具委任書及身分證影本委任代理人到場調解。

當事人為

未成年人

1. 須法定代理人父親及母親均親自到場,並附全戶戶籍謄本。

2.父或母一方無法到場,應出具委任書予出席者。

3.子女滿二十歲為成年,以實歲論。

車禍事件

1.須檢附行車執照、交通事故證明書、診斷書及醫療明細表。

2.車禍當事人如非車主,應請車主出具債權讓與契約書。

3.如有投保任意汽車責任險,務必請保險公司參與。

4.若有車禍致心神喪失之情事,須有監護人出席。

車禍致死事件

須檢附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書(或除戶之戶籍謄本)暨得查明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不動產事件

1.涉建築越界、拆屋還地等案件,須檢附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及複丈成果圖。

2.涉房屋買賣或房屋漏水等案件,須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或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債務求償事件

須檢附債權證明(如票據、契約書、會單 ….. 等證明 )。

偵查或訴訟中事件

須檢附法院傳票或相關文件。